李某是駕校的學員,劉某是駕校聘請的教練,駕校安排教練劉某負責教導李某駕照考試“科目三”的訓練。在訓練的過程中,教練劉某因有私事需要先去處理,便安排學員李某自行在駕校訓練場上練習“科目三”,李某在駕駛車輛過程中操作失誤,將訓練場上的一個學員撞傷,責任該由誰承擔?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第二十條規(guī)定,學習機動車駕駛,應當先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規(guī)和相關知識,考試合格后,再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。 在道路上學習駕駛,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、時間進行。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,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,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。學員在學習駕駛中,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,由教練員承擔責任。
根據上述規(guī)定,學員在練車過程中所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損失應,由劉教練承擔,但是劉教練是駕校聘請的員工,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》第九條規(guī)定,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,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;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,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,可以向雇員追償。
綜上,傷者的損失應由劉教練和駕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
(來源:中國普法網)
